首页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电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争议进行协调。 协调应当自开始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结束。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