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主管部门收到协调申请后,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发现申请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明显不符或者超出电信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的内容符合要求的,电信主管部门正式开始协调工作。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