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在互联实施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下列争议致使互联不能继续进行,或者互联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下列争议影响网间业务互通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
互联技术方案;
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
互联时限;
电信业务的提供;
网间通信质量;
与互联有关的费用;
其他需要协调的问题。
互联技术方案;
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
互联时限;
电信业务的提供;
网间通信质量;
与互联有关的费用;
其他需要协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