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决定作出后,争议双方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履行。 争议一方或双方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