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发行人从事多种业务和产品(或服务)生产经营的,关于业务和产品(或服务)分类的披露应前后一致,不得采用多种统计口径进行披露。

如果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和产品(或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应分行业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