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结合其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或服务)披露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等;
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
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及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
出口业务比例较大的发行人,还应披露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出口政策,贸易磨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