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上市超过三年的为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情况。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该法人的名称及其股东。披露该法人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主要资产的规模及分布、最近一年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