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十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第十节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十节 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已在本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或占本年度净利润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十七条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如在报告期内有受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应当说明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如中… 第五十条 公司还应披露其它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