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公司还应披露其它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如前款所涉重要事项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只须说明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