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十四节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节 有关声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发行人律师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一百二十条 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准则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