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签名,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