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验资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验资机构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