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在披露第九十七条内容的同时,还应披露:
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组织管理和控制情况。不组建企业法人的,应详细披露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