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律师鉴证的文件,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