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七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文件格式和报送方式 第六十八条 向中国证监会初次报送申请文件的,应当提供1份书面材料(原件)、3份电子版(非加密的Word等可编辑、可索引模式)及2份重组报告书(复印件);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提… 第六十九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第七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七十一条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 第七十二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应当标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字样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标题,侧面应当标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原件”字样。申请文… 第七十三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当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七十四条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当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部分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