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向中国证监会初次报送申请文件的,应当提供1份书面材料(原件)、3份电子版(非加密的Word等可编辑、可索引模式)及2份重组报告书(复印件);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应当提供1份书面材料(原件)、3份电子版(非加密的Word等可编辑、可索引模式)。其中书面材料按规定报送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