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三章 重组报告书 第六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六节 第三章 重组报告书 第六节 交易标的 第十六条 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包括股权或其他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披露是否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十九条 交易标的涉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应当简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具体资产内容、许可方式、… 第二十条 资产交易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应当披露该等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已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说明未获得同意部分的债务金额、债务形成原因、到期日,并对该部分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交易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结合行业特点,披露拟购买资产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 第二十二条 资产交易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列表披露与拟购买资产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的具体情况,包括: 第二十三条 资产交易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还应当披露拟购买资产报告期的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