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披露是否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交易标的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是否已具备相应的开发或开采条件、以及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