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还应披露下列公司资信情况:

公司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使用情况;

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

近三年发行的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偿还情况;

如曾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应披露相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

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等财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