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提供担保的,应对比说明有无担保的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
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
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其他重要事项。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因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应予以披露。
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提供担保的,应对比说明有无担保的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
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
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其他重要事项。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因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应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