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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发行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初次报送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报送原件;在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书面文件份数补交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