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纳入发行申请文件原件的文件,均应为原始文本。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始文本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始文体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