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2001年)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对补充内容出具正式回复意见。有关中介机构应履行其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的义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