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注册 第六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 第七条 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持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第十三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股权相关方应当书面承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3年内不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关系的变更。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申请材料所涉事…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