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内部控制完善,运作规范稳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资产负债与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没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担任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员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计划,对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治理结构、保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推动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