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商品期货ETF的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特征,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商品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在销售文件中充分揭示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