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商品期货ETF,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准予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持有所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10%。

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应当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应当不少于80%。

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出入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