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
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根据经营者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减免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