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1992年) 四、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1992年) 四、 四、 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从农村收养一名不满14周岁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核,报地、市公安机关按照“农转非”有关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