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1992年) 五、

五、 粮食部门凭收养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及公安机关的入户证明),依照粮食供应关系申办或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粮食供应关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