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1992年) 三、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1992年) 三、 三、 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