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重新统一内河《船舶户口簿》、《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通知(1982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水上户口登记制度,自一九五七年建立以来,经过十年内乱破坏很大。目前水上户口簿册证件不统一,漏洞较多。为了严密水上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维护水上治安秩序,保障水上生产…
一、
《船舶户口簿》。凡在水上以船舶为家的船民,一家立为一户,发《船舶户口簿》。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的国营航运、水产、运输等单位中,经常居住在船舶上的人员,可登记常住人…
二、
《船民证》。凡常年在水上从事生产运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论船民户、船舶集体户和户口登记在陆上的船上员工,除省以上水运、港务、渔业等国营单位的国家职工外,一律发《…
三、
《临时船民证》。凡临时(包括轮换的)到水上从事生产运输,离开本省辖区的,发《临时船民证》。省与省毗临地区的船只来往频繁的,有关地区可协商采取变通办法执行。在本省…
四、
实行日期。《船民证》和《临时船民证》,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内河统一实行,各地原用的《船民证》届时停止使用。但在实行前,应对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五、
申领手续。船民申领《船民证》或《临时船民证》,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填写《申领船民证登记表》,并交最近二张半身脱帽照片。未设派出所的,由公社或镇…
六、
《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印制。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和发给的《船民证》和《临时船民证》式样(附后),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印制,并在右上角“字”前冠以省、…
七、
内河船舶出海作业时,应向边防公安机关另行办理出海手续。出海证件在内河可以通行。
八、
少数民族地区的《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可加印少数民族文字,报公安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