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重新统一内河《船舶户口簿》、《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通知(1982年) 一、

一、 《船舶户口簿》。凡在水上以船舶为家的船民,一家立为一户,发《船舶户口簿》。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的国营航运、水产、运输等单位中,经常居住在船舶上的人员,可登记常住人口,按单位立户,不属分支机构不在一起的,分别立户,发船舶集体户口簿。

《船舶户口簿》的项目和式样规格,安我部(81)公发出(治)105号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