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七、

七、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