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八、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八、 八、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