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三、
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
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
六、
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七、
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
将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九、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
十、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消防技术方案”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十一、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十二、
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三、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
十四、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
十五、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日内备案,并确定…
十六、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
十七、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建筑材料包含建筑保温材料。”
十九、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十、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十一、
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二十二、
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修改为“装修材料”。
二十三、
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改为“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二十四、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