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三十七、

三十七、 将第一百四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其中的“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修改为“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