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三十六、

三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一条:“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