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三十四、

三十四、 将第一百四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修改为“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