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九十五、

九十五、 将第二百三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