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六十四、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六十四、 六十四、 将第一百六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六十三、 目录 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