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六十三、

六十三、 将第一百六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