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六十五、

六十五、 将第一百六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