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五十八、

五十八、 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