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五十七、

五十七、 将第一百三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四十条,修改为:“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在执行完毕后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