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五十九、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五十九、 五十九、 将第一百四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五十八、 目录 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