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五十一、

五十一、 将第一百一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