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五十、

五十、 将第一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