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三十二、

三十二、 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必要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