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三十一、

三十一、 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